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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提交时间:2019-12-24    受理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咨询人:安**      咨询主题: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我想问问,我转让了一处农村房屋,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我向鹿泉区不动产提出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工作人员回复我说现在有新规定以后房屋宅基地成为一体的了,现在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但是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想问问这是什么情况。

答复内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查,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1、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2、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依据第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复时间: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