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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9-10-19
文 号:鹿政规〔2019〕1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19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9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依据《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城区供水、以南水北调为水源的饮水工程(含铜冶联村水厂)按照《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乡(镇、区)依照区政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度、人员及经费,组织领导相关村集体及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

区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定价,组织城镇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听证。

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管理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手续完备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供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移交受益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二)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区水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选聘或竞聘等形式确定1—2名管理人员。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区水利局技术培训考核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后,持技术上岗合格证和健康证从业,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九条  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卫生协管员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用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工程维修经费管理制度,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等,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水源井、蓄水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设备房、泵房要设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设备房、泵房,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二条  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区水利局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要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十四条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区水利局应归档的资料:农村供水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各种规章制度、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六条  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同时每年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区)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导致供水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供水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所在乡(镇、区)、区水利局及区政府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盈利性质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区水利局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盈利性质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区水利局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  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讨确定,也可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  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  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区财政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水利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区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区水利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