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19-09-27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09-27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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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四条 |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七条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八条 |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三十二条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
2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 |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 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条 | ||||
3 |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有关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 在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4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卫生许可证的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书面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从业人员的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公示情况的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5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教学、生活环境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传染病防控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生活饮用水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校内公共场所场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 | 一般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
6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
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检查 | 前期预防情况的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情况的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放射诊疗执业条件的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放射性职业病诊断与放射性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9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查 | 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及质量控制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检查 | 备案条件及履职情况检查 |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情况检查 |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1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检查 | 资质条件及履职情况检查 |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诊断工作规范情况检查 |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12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相关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 ||||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 ||||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13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对供水单位获证情况进行检查;对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
对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对供水单位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设置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水质日常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1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获得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依照卫生许可批件规范生产、原料索证、产品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15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16 |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检查 |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 | 相关责任单位 | 其他检查事项 | 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 从事医师执业的相关人员 | 其他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 从事护士执业的相关人员 | 其他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护士条例》第五条 | |
19 | 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 血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十条 | 目前石家庄无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 单采血浆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