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发展改革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项)
发文日期:2018-03-22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项)
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项) | ||||||||||
项目 | 行政权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 | 承办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81001 | 行政 | 违反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成品油批准证书,专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走私成品油。超越经营范围,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处罚 | 区商 务局 | 商贸服务管理科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企业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181002 | 行政 | 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商贸服务管理科 | 1.《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三责任追究 第三款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 企业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181003 | 行政 | 违反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单用途卡章程,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记录购卡人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银行转账,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退还资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区商 务局 |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企业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181004 | 行政 |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处罚 |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一)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二)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181005 | 行政处罚 | 违反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以质论价,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罚款。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未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没有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省人民政府对库存量的最低或最高标准有规定时没有依照规定执行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一)未建立建立经营台账或者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三年的处罚。(二)未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三)对蓄意虚报、瞒报、拒抱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181006 | 行政 | 违反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 | 每年未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对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未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未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食出库时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惨假、以及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181007 | 行政 |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主要仓储类型、含(罐)容规模等内容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粮食经营者 | 20日 | 否 | |
粮油仓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二、拥有与从事粮油经营仓储活动相应的设施设备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20日 | 否 | ||||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国家储备量”字样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20日 | 否 |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20日 | 否 | ||||
188001 | 行政 | 粮食监督检查 | 区商 务局 | 粮食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粮食经营者 | 法定时限 | 否 | ||
189001 | 其他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区商 务局 |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 企业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