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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水利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发文日期: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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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2017-06-22    来源:水利局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序号项目代码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118001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218002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318003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418004防洪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518005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61800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71800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818008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发现未按批复意见进行施工或出现影响河道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水务部门
91800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018010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1180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218012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318013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主要监管部门:水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土地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部门
水务部门
141801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51801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务部门水务部门
1618016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2008〕第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级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主要监管部门:
市水务局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务部门
1718017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水务部门水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