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
发文日期:2017-12-20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
2017-12-2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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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57项) | ||||||||||
项目 编码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231001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2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 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3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处罚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4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处罚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标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5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6 | 行政 处罚 | 违反《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未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企业产品所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7 | 行政 处罚 |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处罚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8 | 行政 处罚 |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处罚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09 | 行政 处罚 | 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的处罚 | 系统成员编制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或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印刷企业未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而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的或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未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0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处罚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销售和进口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或制造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或者因制造、修理条件改变为重新办理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2 | 行政 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3 | 行政 处罚 | 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处罚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4 | 行政 处罚 |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处罚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5 | 行政 处罚 |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不设置公平秤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经营者违反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6 | 行政 处罚 |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7 | 行政 处罚 |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睛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8 | 行政 处罚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19 | 行政 处罚 |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及无证从事安装、改装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使用前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不符合规定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伪造计量数据;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等强制检定以及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使用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周期检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准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0 | 行政 处罚 | 违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或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1 | 行政 处罚 | 违反《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的处罚 | 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2 | 行政 处罚 |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处罚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3 | 行政 处罚 | 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 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4 | 行政 处罚 | 违反《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机构不按规定从事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5 | 行政 处罚 |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不按规定标注有机产品标识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6 | 行政处罚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文字大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7 | 行政 处罚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按要求型式试验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行政处罚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8 | 行政 处罚 | 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29 | 行政 处罚 |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30 | 行政 处罚 | 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1031 | 行政 处罚 |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其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维护保养人员和仪器设备。在我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未在我省设置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未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佩戴规定的标识的处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2001 | 行政 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2 | 行政 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3 | 行政 强制 |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4 | 行政 强制 |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5 | 行政 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6 | 行政 强制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企业 | 30日 | 否 | ||
232007 | 行政 强制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
235001 | 行政 裁决 |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纠纷双方 | 法定时限 | 否 | ||
235002 | 行政 裁决 | 产品质量申诉裁决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五条 | 消费者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1 | 行政 监督 | 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企业、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2 | 行政 监督 | 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科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3 | 行政 监督 | 能源计量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 用能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4 | 行政 监督 | 计量器具质量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者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5 | 行政 监督 | 计量器具检定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
国务院发布)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6 | 行政 监督 | 检验机构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检验检测机构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7 | 行政 监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认证活动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8 | 行政 监督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09 | 行政 监督 | 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相关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10 | 行政 监督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法定时限 | 否 | ||
238011 | 行政 监督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监督科、稽查科、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
239001 | 其他类 | 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企业 | 5个工作日 | 否 | ||
239002 | 其他类 | 处理特种设备受检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争议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 争议双方 | 法定时限 | 否 | ||
239003 | 其他类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在用特种设备,发出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9004 | 其他类 | 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9005 | 其他类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处理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39006 | 其他类 | 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处理 |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