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审计局
名 称:鹿泉区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文日期:2017-12-20
文 号:
鹿泉区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2017-12-20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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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版) | |||||||||||||||
填报单位:(公章)鹿泉区审计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221001 |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002 |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1.《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2.《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十三条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第五至八条 | 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003 |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1.《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2.《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十六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22001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7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否 | ||||||
222002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行政强制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1 |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单位和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2 | 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国有金融机构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3 | 对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4 | 对企业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国有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5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石家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条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6 | 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7 | 对外资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8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石办发〔2012〕9号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09 | 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10 |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11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社会审计机构 | 法定时限 | 否 | ||||||
2211012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法规)、经济责任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 法定时限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