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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安监局权力清单

发文日期:2017-12-19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安监局权力清单

2017-12-19    来源:应急管理局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46项)
项目
   编码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主体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区安  监局2、《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一)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区安  监局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34条(一)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十九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法定时限 
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区安  监局5、《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05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区安  监局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区安  监局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区安  监局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五十条)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区安  监局
   局各科室、督察大队
10、《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区安  监局1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区安  监局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四十一条)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危化品建设单位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三十一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法定时限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安  监局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五)项,第二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四十五条第(二)项  、四十五条第(三)项、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26100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区安  监局2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八条 第(一)项冶金企业法定时限 
261002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十一条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  监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劳动部令)第五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法定时限 
261002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的责任人法定时限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区安  监局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区安  监局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261003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区安  监局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三十五条第(二)、(三项)。建设单位法定时限 
261003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法定时限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区安  监局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261004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区安  监局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一)、(三)、(六)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1004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九)、(十)项,第八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七十八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八十二条)法定时限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区安  监局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时限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区安  监局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法定时限 
261004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区安  监局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三十九条发包单位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安  监局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区安  监局10、《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261005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四)、(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区安  监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一)项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区安  监局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六条)法定时限 
261005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二十八、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区安  监局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区安  监局7、《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三)项冶金企业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区安  监局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261006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安  监局
   
   
   局各科室、督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三)项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区安  监局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区安  监局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承包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区安  监局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261007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区安  监局
   
   
   
   
   
   
   
   局各科室、督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区安  监局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法定时限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区安  监局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区安  监局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区安  监局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区安  监局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承包单位三十七条法定时限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区安  监局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261008行政
   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第七十六条(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区安  监局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第五十二条 第(六)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区安  监局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一)、(二)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  监局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区安  监局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261009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
   
   
   局各科室、督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项、第五十五条 法定时限 
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法定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区安  监局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法定时限 
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时限 
261010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区安  监局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区安  监局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3、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区安  监局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三十三条)、有关发包单位(三十四条)法定时限 
26101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八)项、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区安  监局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七)项、第五十二条(三)项、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区安  监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劳动部令)第四十条  第三款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261011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三)、(四)、(八)、(十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安  监局6、《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区安  监局7、《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管道单位法定时限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安  监局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261012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区安  监局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
区安  监局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法定时限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区安  监局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法定时限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区安  监局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法定时限 
261012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犯罪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十一条)法定时限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安  监局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安  监局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法定时限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区安  监局1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法定时限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区安  监局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技术服务机构法定时限 
261013行政
   处罚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第(三)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区安  监局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第五十二条 第(三)、(六)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1013行政
   处罚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二)项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区安  监局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第(二)、(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法定时限 
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区安  监局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三十条 第(二)、(七)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法定时限 
261014行政
   处罚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区安  监局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法定时限 
261015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项、(五)项、第七十六条 第(三)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四)项、(五)项、第五十二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261015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二)、(六)、(八)、(九)、(十一)项,第八十条第(一)、(四)、(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七十八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八十条)法定时限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法定时限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6、《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261015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法定时限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区安  监局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管道单位法定时限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区安  监局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法定时限 
261015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0、《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区安  监局1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四十一条)法定时限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安  监局1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法定时限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区安  监局1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261016
   行政
   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区安  监局
   局各科室、督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区安  监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五)项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区安  监局3、《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区安  监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区安  监局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六)项。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261017行政
   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38条、40-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五)、(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区安  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三)项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区安  监局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法定时限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区安  监局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劳动部令)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五十四条)、当事人(五十五条)法定时限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的区安  监局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八)、(九)、(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定时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区安  监局6、《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7、《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鉴定机构(第二十条)、化学品单位(第十九条)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七)、(十)、(十二)项、第八十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十五条)、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法定时限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区安  监局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七)项、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三十三条)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区安  监局局各科室、督察大队1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四)项、(五)项、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法定时限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区安  监局1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管道单位法定时限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区安  监局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261018行政
   处罚
其他类违法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区安  监局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三十条 第(一)、(三)(四)、(五)、(六)项。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法定时限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安  监局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项,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区安  监局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法定时限 
231019行政  处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的关闭申请进行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政府权力
262001行政
   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综合科、办公室、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262002行政
   强制
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监管二科、职业卫生科、综合科、办公室、监察大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单位或个人 
262003行政
   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
   监管二科、
   监察大队、
   职业卫生科
《职业病防治法》六十四条(一)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 
262004行政
   强制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
   监管二科、
   监察大队、
   职业卫生科
《职业病防治法》六十四条(二)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 
262005行政
   强制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
   监管二科、
   监察大队、
   职业卫生科
《职业病防治法》六十四条(三)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 
266001行政
   确认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确认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小微企业法定时限 
266002行政
   确认
参与事故调查,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区人民政府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法定时限政府权力
268001行政
   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区安  监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各乡镇、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企业法定时限 
268002行政
   监督
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 区安  监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各乡镇、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法定时限 
268003行政
   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 区安  监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各类企业法定时限 
268004行政
   监督
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区安  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时限 
268005行政
   监督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 区安  监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8006行政
   监督
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权力
269001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区安  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七十条第二款。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5日 
269002其他类重大危险源备案 区安  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5日 
269003其他类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区安  监局监管一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269004其他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区安  监局监管二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单位或个人5日 
269005其他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区安  监局监管二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5日 
269006其他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安  监局局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269007其他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安  监局监管二科《烟花爆竹安全各类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8条至第21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法定时限 
269008其他类管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区安  监局职业卫生科《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9009其他类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区安  监局职业卫生科《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9010其他类职业病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区安  监局职业卫生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法定时限 
269011其他类出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的送达回执 区安  监局职业卫生科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三)。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