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权利清单
发文日期:2017-12-19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权利清单
2017-12-19 来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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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19项) | ||||||||||
项目 编码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随地吐痰,乱扔乱划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等有毒有害物品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焚烧树叶、垃圾等物品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小广告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占用、损毁环卫设施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设施用途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理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施工现场不按批准占用道路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影响整洁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道路未硬化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整洁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七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装载超量、未捆扎封闭严密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运行在城区内的机动车车容不洁,车体与轮胎带泥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在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者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者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遮阳蓬不整洁美观,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设置高度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主干道两侧的院落未采取规定的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五)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施工作业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停车点或进行营利宣传活动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市区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禁止店外经营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在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以及主干道交叉口一百米摆摊设点、宣传集会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占道停车场未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泊位线、车辆停放不整齐有序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未保持场地及周边五米范围内环境卫生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占道加工、修理、制作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货运车辆遗撒、泄漏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霓虹灯、橱窗、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不符合“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遮挡或妨碍国旗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户外广告、标牌未按规定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未及时进行清洗维护,残损陈旧未按规定改正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未及时清扫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体不整洁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底、车箱、围档不齐全缺损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封盖密闭措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非法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未每天清洗、污染周围环境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未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生活垃圾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倾倒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密闭运输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未到指定地点倾倒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2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2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运输单位处置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运输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施工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建设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运输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运输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3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3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单位或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以及未交给合法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未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业务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城市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3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3)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4)按照要求配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站(厂)环境整洁(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8)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3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4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4 | 行政 处罚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占用城市道路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15 | 行政 处罚 | 违反洗车相关规定的处罚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两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完备的上下水设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五名以上从业人员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未采用市政府规定的节约用水措施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道路(含便道)洗刷机动车辆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4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市政工程类)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内的私搭乱建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8 | 行政处罚 | 对主城区(不含开发区)无照商贩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29 | 行政处罚 | 主城区(不含开发区、主城区城中村及其它镇区范围内)市政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1030 | 行政处罚 |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内侵占损毁公共绿地行为的处罚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22001 | 行政 强制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区人民政府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政府权力 | |
133003 | 行政 征收 | 临时占道费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冀建城〔1994〕6号(1)临建棚亭、临时摊位一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1元;二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0.8元;三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0.5元;(2)基建施工一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0.3元;二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0.2元;三级路段每日每平方米0.1元 | 委托实施 | |
133004 | 行政 征收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石政发〔2012〕32号石价〔2010〕150号 鹿政〔2010〕43号 鹿价(2009)12号 | 委托实施 | |
133005 | 行政 征收 | 渣土处置费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石政发〔2012〕32号石政办发〔2009〕26号石价〔2010〕150号 鹿政〔2010〕43号 5元/立方米 | 委托实施 | |
138017 | 行政 监督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8022 | 行政监督 | 对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违法占地的巡查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 |
138023 | 行政监督 | 主城区(不含开发区)主要街道机动车乱停乱放等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巡查 | 区住 建局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委托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