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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试行)》《解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发文日期:2019-08-05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试行)》《解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2019-08-05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试行)》《解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就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相关通知和方案,要求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长效治理”为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起草文件内容

(一)鹿泉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是为规范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行为,解决配套教育设施存在的“应建未建、建设迟缓、建不移交”等问题,把好居民住宅项目立项、规划、征地、建设、验收关口,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应建尽建、应交尽交。

(1)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制度体系。(2)登记建档立卡。对辖区所有住宅项目及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全面摸底登记,逐一建档立卡。(3)分类制定方案。分析建设、移交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制定实施方案。(4)建立惩戒机制。市场监督、税务、检法两院充分利用失信黑名单、纳税情况专项检查、诉讼等措施和办法,处理拒不履行配建、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5)强化管理使用。教育部门做好移交后教育设施的管理使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创新办园体制、机制。(6)实现长效管理。完善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使用长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全程监管。(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鹿泉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梳理了从规划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监管、竣工联合验收、设施移交、不动产登记、移交后管理使用等各环节流程,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教育局登记填写《移交登记确认表》,并向审批局提交此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住建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按《确认表》规定实行监管,存在问题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停办项目其余审批手续。(3)配建竣工后相关部门要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到位。合格的审批局竣工备案,由教育局接收移交的相关材料。(4)教育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做为相关部门签发首期居民住宅项目的前提条件。开发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的,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或申请法院强制移交,并顶格处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由国土部门建议取消其三年内在鹿泉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5)教育局实体接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协助配备教职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经费。

(三)鹿泉区解决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目标是为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节点配套建设、移交教育设施的疑难问题,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建设、移交行为,加快稳步推进工作。

实施原则是“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底数清晰,还原现实;一类一策,一事一议;严格执法,全面推进;规范管理,盘活功能”。

实施范围是2018年12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开工建设的全部居民住宅项目。

实施类型是居民住宅项目应该配建而未建设的项目,应配建而未按时序完成建设的项目,应配建而建成后未移交的项目。

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规划部门完成所有建成、在建住宅项目的摸底;第二阶段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对开发企业分类组织约谈;第三阶段对约谈结果分类,由多部门联动对承诺履约督办;第四阶段教育局对接收后教育设施据实举办学校(园),规范使用和管理;第五阶段健全完善机制,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石家庄市鹿泉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石家庄市鹿泉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鹿泉区解决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