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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

2017-06-1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鹿泉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相关政策和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对我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并进一步规范受理资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四)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城镇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五)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5.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申请人为企业股东或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6.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8.离婚不足2年的;

9.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10.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11.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12.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1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城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14.列入区政府改造计划或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二、申报资料(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城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城区的居住证;户籍为石家庄市区及周围区县的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城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区保障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 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录入鹿泉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