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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市鹿泉区源泉渠部门决算
2017-09-22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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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市鹿泉区部门决算
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1、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
2、源泉渠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3、源泉渠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4、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
一、 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灌溉供水;负责灌区工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灌区供水行政收管理工作。
2、负责执行国家水利工程工作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负责执行国家水利工程工作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3、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灌区工程设施的管理、运行和养护;负责效益范围内水田供水和水费收缴工作,组织、协调各受益乡、村对灌溉渠道清淤、维修和养护工作;负责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及建后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的发挥效益。
二、机构设置:
(一)管理处(设办公室、工程、管理、财务四个科室)
负责局单位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督查督办、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重要事务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退休等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评聘、考试等工作;负责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落实;对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单位灌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水管所(下设里庄、宜安、故城、城关、铜冶5个水管所)
负责灌区渠道维护、保证输水畅通、保证农田用水.
人员编制
鹿泉区源泉灌区管理处事业编制7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部分源泉渠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源泉渠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828.56万元,本年支出794.7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3.84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82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43.44万元,事业收入65.49万元、其他收入19.63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794.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705.98万元,项目支出为88.7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数828.56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94.7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3.84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4.42万元,国内接待费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按期完成渠道建设和维修管护任务,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指标按照项目完工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工程运行故障率。
2、研制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管理技术,提高水利事业管理水平。水情报汛准确率、工程完成率、成果转化率。
3、依法依规履行灌区日常管理职责,确保水利工作正常运行。工作任务完成率。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灌区运行经费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为705.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1.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为51.0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为67.3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为1.37万元。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6年初固定资产406.30万元,2016年末固定资产407.67万元。固定资产新增1.37万元。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比如: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相关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