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

2016年本部门决算

2017-08-24    来源:司法局 打印

2016年本部门决算

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司法局部门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比如: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




第一部分  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 司法局职责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属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基层科、宣传教育科、司法鉴定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科室。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2、制定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各行业、区属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法治宣传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区律师机构、公证机构活动;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5、指导、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6、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7、管理、监督、指导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单位构成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为财政全额拨款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见附件: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8.71万元,本年收入719.99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6.02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其中:基本支出558.3万元,项目支出194.38万元。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8.71万元,本年收入719.99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其中基层司法业务16.42万元,普法宣传12.89万元,法律援助17.71万元,社区矫正3.49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30.8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物13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8.71万元,本年收入719.99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6.02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752.6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其中:基本支出558.3万元,项目支出194.38万元。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8.71万元,本年收入719.99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其中基层司法业务16.42万元,普法宣传12.89万元,法律援助17.71万元,社区矫正3.49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30.8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物13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8.71万元,本年收入719.99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6.02万元。本年支出752.6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其中:基本支出558.3万元,项目支出194.38万元。

其中基层司法业务16.42万元,普法宣传12.89万元,法律援助17.71万元,社区矫正3.49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30.8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物13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公用经费19.1万元,其中办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我局严格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对公车使用管理漏洞进行整改。1、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完善公务用车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日常费用。3、加强对车辆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明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计划用于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证、社区矫正调查等工作。主要保障司法局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一)普法宣传。拟订区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

二)基层司法业务。监督区级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县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三)法律援助。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组织指导区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四)司法鉴定。拟定区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完成县级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基本支出558.3万元,人员工资376.49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144.24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司法局2016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6年初固定资产178.41万元,2016年末固定资产219.70万元。其中:房屋 0万元、汽车85.6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34.06万元。固定资产新增41.29万元。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情况,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和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为无数据。

相关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