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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名 称:鹿泉区文广新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2017-07-07
文 号:

鹿泉区文广新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017-07-07    来源: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打印

附表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   时间:2017年7月7日

 

(一)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监督管理

(二)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对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监督管理

(四)对广播电视科技行业监督管理

(五)对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监督管理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对互联网文化的监督管理

(九)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监督管理

(十)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监督管理

(十一)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监督管理

  (十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监督管理

          (十三)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八)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九)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二十一)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二十五)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一)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鹿泉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电视播出、转播机构。

二、监督管理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从业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上级督导、监听监看、投诉举报等方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核查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资质和活动范围等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类,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活动发生的事故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管理的主要、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组织协调人员开展重点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发现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告诫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执法单位处理。

 

(二)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鹿泉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单位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上级核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二)受理举报投诉,通过群众投诉,确定检查单位。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组织人员员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六、监督管理处理

检查中发现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单位,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怪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三)对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鹿泉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电影活动禁止和限制性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

对从事电影活动相对人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通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按照上级要求,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电影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广播电视科技行业的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鹿泉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管理内容

监督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和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监测

   (二)现场查看

   (三)上级通报

   (四)群众举报。

四、监督管理程序

在日常监测中或接群众举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频率、频道开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擅自变更发射频率、频道,提高发射功率或改变其它技术参数、擅自新增发射频率频道。文广新局对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并组织违规单位进行整改,规定期限上报核查整改情况。对于情节严重或事态紧急的情况进行谈话处理、通报批评、警告处理等,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下发通知执行。

五、监督管理处理

安全播出检查一般由局广播电视管理科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根据检查内容和特点,组织有关人员,对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重大安全播出专项检查活动,由局广播电视管理科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播出检查。检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机构、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播出经费是否保障;检查工作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设备操作规范的执行和掌握情况,以及对应急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运行;检查广播电视节目源、技术系统配置、运维与技术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检查完毕后,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条例和法规督促播出单位进行整改。

 

(五)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

的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鹿泉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禁止和限制性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按照上级要求,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活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部门移送。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七)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局文化艺术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艺术品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八)对互联网文化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局文化艺术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互联网文化场所是否依法设立及依法设立的互联网文化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两次;

(三)举报核查:接报后进行;

(四)部门移送:接收后进行。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互联网文化场所经营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在互联网文化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行营业;

(二)依法设立的互联网文化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九)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检查发现造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六)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六、监督管理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十)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三)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检查发现造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六)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六、监督管理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十一)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检查发现造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六)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六、监督管理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十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二)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检查发现造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六)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六、监督管理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十三)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旅游综合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十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管理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改正。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召开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十四)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旅游综合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管理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管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管理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管理处理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五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鹿泉区文广新局旅游综合管理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获得国家、省、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台帐、会计帐簿是否规范。

三、监督管理方式

以明查与暗访的方式,将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全面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业务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效能绩效评价。对项目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并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制定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方案。

(二)根据方案由分管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管理人员对旅游企业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六)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局体育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七)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广新局体育科

一、监督管理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八)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娱乐场所场所经营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娱乐场所场所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九)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营业性演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一)对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出版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出版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出版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二)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印刷业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三)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业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三)通过收听收看、网上排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四)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五)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承办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网络游戏经营场所是否依法设立及依法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部门移送。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网络游戏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在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行营业;

(二)依法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