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水利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2019-06-21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一)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
(六)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七)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的监督检查
(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九)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管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十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十二)水工程防灾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十三)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监督检查
(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十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六)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七)河道工程岁修、维养及水利闸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
(十八)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十九)水事违法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二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册水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乡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工作机制情况。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3.水管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落实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情况,落实水库防汛抢险物资情况,“两项经费”落实情况,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认定)、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竖桩工作配合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水库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3.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库保坝;
4.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5.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6.经营管理情况。水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区水利局对其进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区水利局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区水利局依法依规实施查处。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利用中央水利发展改革资金并参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的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已备案的开工批准文件,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的监督。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度汛方案上报备案。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三)委托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成立由财务、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招标等人员、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组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三)督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五)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利用中央水利发展改革资金并参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的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委托第三方对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由水政水资源科予以查处。
(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局直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局直属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上级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方式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安全生产月报等记录表单。
(二)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检查组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积极发动局属各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重点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汇总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局属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区水利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区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报告区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五)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利用中央水利发展改革资金并参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的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是否按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控制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或科室对投资计划管理的自查自纠。
(二)巡查。不定期对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督导相关单位按时上报投资计划进展情况;
(二)抽查督导相关单位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
(六)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相关科室及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二人;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
(三)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
(七)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管中型灌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三)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指导并按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项目单位自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按照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
(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下属相关科室及各乡、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区域水利站设立情况;
(二)区域水利站职能发挥情况;
(三)区域水利站编制落实情况;
(四)区域水利站经费保障情况;
(五)区域水利站服务、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情况;
(六)区域水利站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
(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局下属相关科室及各乡、镇自查、区级核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局下属相关科室及各乡、镇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并按要求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和服务对接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或转发有关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文件;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走访受益群众、更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系统数据等方式,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区通报,取消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九)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及所在的乡(镇、区)、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自筹资金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四)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五)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技术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报表。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度,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采取情况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上报上级部门调减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
(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或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
(六)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水利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介绍。
(三)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
(四)其它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
(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
(十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测预警设施管护情况
(二)水库“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三)水库“三个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六)各乡(镇、区)水工程防洪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七)水工程防灾工作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水工程防灾工作检查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区)报送水工程防灾工作检查报告。
(三)区水利局定期检查。区水利局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区水利局不定期抽查。区水利局在水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区水利局;
(四)汇总报告。区水利局水保移民水工管理科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区水利局领导;
(五)整改落实。区水利局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二)水工程防灾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2.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3.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4.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5.其他相关内容。
(二)对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旱灾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旱灾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二)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旱灾应急供水调度。
(三)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水工程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区水利局督促各乡(镇、区)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区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三)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防洪调度体系。基层防洪调度方案修编及其演练;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水旱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抢险物资体系。基层水旱灾害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五)宣传培训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六)运行保障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各乡(镇、区)、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区水利局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相关人员对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对各乡(镇、区)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单位,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单位,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移民服务中心,项目实施乡(镇、区)、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区移民服务中心自查面要达到100%,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项目专项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
(二)查阅财务、档案以及相关资料等。
(三)查看项目实施现场。
(四)访谈有关移民户和项目建设单位。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在全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审计局、石家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石监〔200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十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利局受理承办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复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区水利局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二)对在建项目的防汛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属汛期禁止施工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业主予以停工并按要求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水利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
(三)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
(四)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具体督办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区水利局实施查处,要求恢复河道原貌,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区水政监察调查取证、执法。
(十六)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非法采砂行为;
(二)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三)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不少于2个点。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非法砂场进行检查;
(二)现场取证;
(三)对非法砂场进行取缔。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七)河道工程岁修、维养及水利闸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岁修、维养及水利闸桥项目及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阶段验收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竣工验收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4、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5、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6、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7、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根据被验收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组织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实地察看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二)召开工程验收会对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查阅;
(三)出具相关的鉴定意见;
(四)对有关问题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八)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区水利局主要负责水利系统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水利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水利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水利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水利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水利局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科室、下属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执法监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科室、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水事违法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查处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二)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五)鹿泉区人民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六)其他鹿泉区水利局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违法事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3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水利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重大案件程序)
(一)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二)局负责人进行审查;
(三)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四)作出处罚决定。
七、监督检查处理(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科室或单位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区级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区级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督导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整改意见组织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采取发文督办督促其整改。
(二十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节水“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区水利局;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区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市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作为对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组在对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区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并报送市水利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区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三)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区)、区直相关部门、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
(四)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