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民政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双随机”抽查 “一单、两库、一细则”方案
发文日期:2019-03-20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双随机”抽查 “一单、两库、一细则”方案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 “一单、两库、一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区政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我局着力推行民政行业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将“一单、一库、一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各科室(单位)须于2019年3月底之前按规定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附件:1.鹿泉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鹿泉区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鹿泉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鹿泉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
鹿泉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 4个;检查子项:4个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正常或不正常)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2.是否从事营利性经验活动。 |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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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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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38号2013.6.28)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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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墓的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 公墓建设和发展的工作 |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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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单位: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证(警官证)号 | 执法岗位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张淑芬 | 科员 | A080701586 | 安全生产 | 13582187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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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政局 | 王天顺 | 科员 | A080702312 | 社会救助 | 1583115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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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政局 | 李 健 | 科员 | A080701589 | 殡葬管理所 | 1350320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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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政局 | 韩利军 | 科员 | A080702313 | 殡葬管理所 | 18631127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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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政局 | 郭新龙 | 科员 | A080702315 | 福利中心 | 1302860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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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局 | 聂斌 | 科员 | A080102262 | 民间办 | 1383231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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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政局 | 李健 | 科员 | A080702263 | 民间办 | 15076106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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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侯亚楠 | 科员 | A080702317 | 办公室 | 15176997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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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政局 | 张 位 | 科员 | A080701592 | 地名办 | 1863014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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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政局 | 魏东涛 | 科员 | A080702693 | 社会救助 | 15613128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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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政局 | 孟 刚 | 科员 | A080701595 | 优抚安置科 | 139330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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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政局 | 王志友 | 主任 | A080701597 | 福利中心 | 13073189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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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政局 | 孙 源 | 科员 | A080701599 | 福利中心 | 13673132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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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政局 | 李艳菊 | 主任 | A080701600 | 婚姻登记处 | 18631127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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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政局 | 沈强 | 科员 | A080702697 | 社会救助 | 1393380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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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政局 | 何小军 | 副科长 | A080701603 | 基层政权科 | 13832181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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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鹿泉区民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省、市、区政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墓、养老机构等由区民政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区民政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单位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