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气象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责任清单
发文日期:2019-05-31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组织协调全区贯彻落实省局和区委、区政府气象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 | 办公室 | |
负责气象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 ||||
制定全区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 防灾减灾科 | |||
2 |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与应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装备技术保障发展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 组织规划全区气象通信网络的发展和布局 | 气象台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的审查上报。 | ||||
负责综合气象观测和气象资料业务的日常管理。 | ||||
负责组织行业气象资料的汇交、分发管理工作。 | ||||
负责气象技术档案和气候资料的管理。 | ||||
负责气象通信网络管理与安全,承担气象涉频设备的频率协调工作。 | ||||
组织管理气象探测仪器与装备审查与检定工作。 | ||||
负责除教育部门外有关部门和社会新建气象观测站审查上报和备案工作。 | ||||
负责管理涉外气象探测、涉外气象资料工作。 | ||||
负责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 防灾减灾科 | |||
组织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信息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 ||||
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短期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业务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 | 气象台 | |
负责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短期气候预测发布等业务管理; | ||||
组织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指导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 ||||
组织灾害性天气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预报会商。 | ||||
4 | 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 组织拟订全区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防灾减灾科 | |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管理。 | ||||
组织管理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社会活动及经济建设项目的气象保障工作。 | ||||
管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预评估和服务效益评估等工作。 | ||||
负责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气象信息站和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 ||||
承担气象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与供给工作。 | ||||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公共气象服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 ||||
5 | 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 负责气象服务市场主体运行的监督管理。 | 防灾减灾科 | |
负责全区防雷、施放气球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 ||||
承担防雷和施放气球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 ||||
拟定全区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防御中心 | |||
制定相关的业务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计划、采购。 | ||||
6 | 组织本区域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决策咨询服务。 | 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组织重大气象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 气象台 | |
组织协调气候变化适应和应对的相关工作。 | ||||
负责全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建议。 | ||||
7 |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 组织管理全区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协调区人大和区政府对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防灾减灾科 | |
负责气象行业标准化管理与实施。 | ||||
组织对全区气象部门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 ||||
制定气象普法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
负责气象软科学项目研究的组织管理。 | ||||
负责全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 ||||
承担区本级气象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 | ||||
组织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审查以区气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 ||||
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冯涛 填报时间:2019.05.22 联系电话:82198972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气象防灾减灾 | 气象局 |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石家庄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通知》。《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的通知》。《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石家庄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4~2020年)》。《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石家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2009年11月8~12日,全区出现暴雪天气,县城过程总降雪量72毫米。降雪强度之大,前所未见。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区直接经济损失24236.46万元。农作物受灾面积1320.9公顷,成灾面积261.9公顷,受灾人口5.4万人。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的建议,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迅速出动警力维持社会秩序,疏导道路交通;广播电视、网络、通信企业和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以及灾害防御信息;教育部门及时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各级各单位、基层政府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清除积雪;卫生、民政等部门提前做好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商务局门及时调配供应物资;交通、旅游等部门分别做好车站和旅游景点的人群转移和防御处置工作。供热部门提前采取了供暖措施。使人民避免暴雪寒冷的冻害,全区干部群众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应对罕见暴雪的显著成效。 |
教育局 | 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工作 | ||||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主管行业各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做好各类防灾应急药品的储备 | ||||
公安局 | 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做好由暴雨等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工作。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各类建(构)筑物建筑单位、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暴雨灾害期间城市排水清淤工作。 | ||||
交通局 | 对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及各类公路客运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客运站、高速公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气象监测,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的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 ||||
生态环境局 |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 ||||
农业农村局 | 对各级农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农户及生产单位做好农田排水除涝、设施加固等处置工作。 | ||||
民政局 | 组织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组织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对各类文化场馆、各类历史文物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对各类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 ||||
水利局 | 对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组织做好水库、塘坝等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因暴雨导致的山洪、河流洪水等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 ||||
卫生健康局 | 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 ||||
发展改革局 | 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货并保障市场供应。 | ||||
人防办 | 对各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 ||||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单位 | 组织做好日常管线维护,确保灾害防御应急期间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正常运行。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科普活动 | 组织常态化科普活动,开展专项气象科普活动、气象科普讲座等。 | 办公室 | 82197606 |
2 | 普法宣传 | 组织制定全区气象普法宣传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要点,开展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教育和全区气象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等工作。利用网站、图片、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 | 办公室 | 82197606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气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区气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传播媒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气象服务机构、雷电灾害鉴定机构以及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需要备案的实施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相关活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相关机构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和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相关机构,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相关机构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相关单位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五)对相关机构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相关机构,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相关机构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气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