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名 称: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2019-05-29
文 号: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附表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时间:2019年4月28日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
五、对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对互联网文化的监督管理
九、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对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客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三、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十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八、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十九、对出版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二十、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二十一、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为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合法有效,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工作实际需要,区文广体和旅游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局政策法规科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局政策法规科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区文广体和旅游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做出纠正,并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权责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一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上级核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二)受理举报投诉,通过群众投诉,确定检查对象。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按照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二)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要求整改。
六、监督管理处理
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当场责令整改;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常执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日常工作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类,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要求,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活动发生的事故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主要、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组织协调人员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从业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上级督导、监听监看、投诉举报等方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核查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资质和活动范围等的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告诫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确需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执法单位处理。
四、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及安全播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监测核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报材料及经总局批准的频率、频段,广播电视发射台地址、转播台技术参数;
(二)组织监测力量对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按批准的技术参数运行,广播电视节目源、技术系统配置、运维与技术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频率、频道开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擅自变更发射频率、频道,提高发射功率或改变其它技术参数、擅自新增发射频率频道等问题,立即责成播出机构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整改后的情况作跟踪监测。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变更技术参数的播出机构审查其变更手续;
(二)通过收听收看审核播出机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范;
(三)受理上报通报和举报投诉,通过技术监测核实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对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对从事电影活动相对人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通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日常工作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按照上级要求,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活动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电影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二)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部门移送。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七、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艺术品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八、对互联网文化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互联网文化场所是否依法设立及依法设立的互联网文化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两次;
(三)举报核查:接报后进行;
(四)部门移送:接收后进行。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互联网文化场所经营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互联网文化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在互联网文化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行营业;
(二)依法设立的互联网文化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九、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四)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五)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监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函告建设(开发)单位,在文物保护工程建设中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程序
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开工许可、施工日志、四方(甲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定期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于未按照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文物保护工程不予验收。
十、对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文物保护单位防盗、防火、防汛、防雷等制度落实及相关安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
(三)日常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防火、防汛、防盗、防雷等应急预案完善及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督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文物保护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巡查。做好文物安全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重点督查。确定督查行动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文物安全督查工作。
(三)举报核查。对上级文物部门、同级其他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文物安全举报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查完毕后依法及时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十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十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管理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改正。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召开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十二、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旅游客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管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客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四、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五、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娱乐场所场所经营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娱乐场所场所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六、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营业性演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八、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网络游戏经营场所是否依法设立及依法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部门移送。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向社会公布网络游戏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事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现场检查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网上信息公开。
(三)在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举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管理。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行营业;
(二)依法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十九、对出版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出版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出版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出版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印刷业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一、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和处理。
(三)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十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鹿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管理内容
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主体资质及履行法定义务等。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抽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业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从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三)通过收听收看、网上排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四)设立举报电话,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