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发文日期:2017-12-20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负责拟订提高本辖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 拟订提高本辖区质量水平发展规划,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 质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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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辖区内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 | 质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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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 质量科 | |||
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 质量科 |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 | 质量科 | |||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质量科 | |||
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 质量科 | |||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 质量科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3 | 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 组织实施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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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辖区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 | 监督科 | |||
组织开展本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督促、指导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 | 监督科 | |||
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监督科 | |||
监督管理本辖区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工作 | 监督科 | |||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和日常监管 | 质量科 |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根据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 稽查科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4 | 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 |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 标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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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 标准科 | |||
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 标准科 | |||
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 标准科 | |||
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 标准科 | |||
管理全区商品编码工作 | 标准科 | |||
5 | 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 计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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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计量科 | |||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 计量科 | |||
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 计量科 | |||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计量科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6 |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 对本辖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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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 监督科 | |||
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 监督科 | |||
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 监督科 | |||
7 | 承担综合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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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8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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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 办公室 | |||
9 |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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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鹿泉区政府和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鹿泉区政府和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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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 区工商局对某商场在售儿童玩具进行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产品为不合格品,区工商局对产品销售者进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
工商局 |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
2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 号)。 | 某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机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引车员检测合格率异常、首次检测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 ||||
3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质监局 | 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
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
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4 |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质监局对某企业进行抽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通知当地安监部门,两家单位查明违法事实后,分别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案值较大,当地质监部门及时向上级质监局作了备案。企业负责人吸取了教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在取得安监部门出具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开始了合法经营。 |
安监局 | 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
交通局 | 负责核发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
城管局 | 负责查处无证占道经营活动 | ||||
5 | 油气输送管道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及监察,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39号); 5.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 6. 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石家庄市政府自2015年1月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利用3年时间,全面彻底整治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违规占压等各类安全隐患,印发了攻坚战活动方案,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负责清理占压,消除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质监部门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及监察;安监部门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安监局 | 督促企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
规划局 | 负责油气管道新、改、扩建项目核发规划许可;不得在已取得规划许可或已运行的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批准其他建筑物的建设规划 | ||||
住建局 | 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 ||||
国土局 | 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油气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公安局 | 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 ||||
发改局 | 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集中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彻底清理占压,加快隐患整治工作进度 | ||||
6 | 食品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 5.《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农业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鹿泉编[2015]24号) 6.《关于解决食品安全风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市食安办2014[122]号等文件 | 质监部门在检查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农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牧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
卫生局 | 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 ||||
商务局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协助 | ||||
供销社 | 负责盐业流通领域行政管理;负责加碘食盐调拨计划、碘盐小包装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碘盐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盐违法行为 | ||||
工商局 |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7 |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属于医疗器械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某人向卫生局反映某医疗机构体检数据与患者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卫生局将有关情况通报质监局,由质监局对涉事医疗器械进行计量检定,根据检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工商局 | 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 ||||
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
食药监局 | 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工作 | ||||
8 | 旅游景区监管 | 质监局 | 统一管理和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局会同公安交警、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等部门,对某景区及周边旅游营运车辆、涉旅非法营运车辆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旅游局对旅游团队动态管理情况、导游人员现场带团情况进行检查。质监局对景区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检查。 |
旅游局 | 组织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等工作,重点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维护游客权益。 | ||||
安监局 | 组织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
9 | 农药监管 | 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管;农药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应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工信部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 |
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农牧局 | 承担农药管理的使用指导,对违反农药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监管 | ||||
商务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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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
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10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质监局 |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工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局 | 路政管理机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 ||||
公安局 |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 ||||
工信局 | 对本区域公告内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 | ||||
工商局 | 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 ||||
11 | 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五一”节前,区安监局会同区质监局对区海山公园游乐设施检测、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区园林局加强对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管理力度 |
园林局 | 负责项目许可、选址、建设监管、运行审批、日常监管,安保督导 | ||||
安监局 | 依法指导监督园林、质监等部门对大型游乐设施的检查工作;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 ||||
12 | 饭店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8、《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
食药监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
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
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
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3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质监局 | 负责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 区安监局对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中,工矿商贸事故(含煤矿)情况由区安监局汇总;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情况由区公安局提供;农业机械事故情况由区农业局提供 |
安监局 | 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
农牧局 | 负责所辖区域内因农业机械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安局 | 负责火灾事故(森林、草原、铁路、港航、军队及矿井地下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除外)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4 | 保健食品监管 | 食药监局 | 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负责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备案和监督检查,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
质监局 | 负责保健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保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保健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 | ||||
15 | 种子监督管理 | 农牧局 | 承担种子的使用指导和质量管理,负责对违反种子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014年2月行唐县钱某从外地私自购进部分玉米种子共计5000斤,在未取得农作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玉米种子。行唐县农业局依法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玉米种子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
质监局 | 对种产品计量监管 | ||||
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
16 | 酒类食品流通管理 | 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1、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0号);2、市政府《关于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9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农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5.20世界计量日 |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知识,开展计量常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活动。 | 计量科 | 82181882 |
2 | “质量月”活动 | 普及质量法规和质量知识,宣传“抓质量促转型”典型案例,弘扬先进质量文化;集中开展质量整治活动,曝光一批质量违法案件,宣传12365投诉举报电话,活动载体包括广场宣传咨询、实验室开放、走近品牌企业体验品牌产品、中小学质量教育活动、质量安全宣传进社区。 | 稽查科 质量科 | 82183965 |
3 | 10.14世界标准日 | 对标准化的概念、标准化在提升各领域工作水平的重要作用、标准化在服务百姓、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意义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 标准科 | 82181882 |
4 | “安全月”活动 | 开展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咨询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82189831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检验机构监管
(二)认证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三)产品防伪监管
(四)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九)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十)特种设备监管
(十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十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十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十五)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管
(十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
(一)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是否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向省质监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检验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6.是否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7.是否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8.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9.是否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10.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11. 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1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关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13.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及时报省质监部门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检查。
3.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有关法律实施处罚。
2.对不能持续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检验机构,及时通报省局,建议省局责令检验机构整改。
(二)认证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认证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认证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认证中介服务资质;
2、是否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3、是否超越相关的服务范围;
4、是否使用非注册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5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服务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中介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中介服务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服务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服务机构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检查。
3.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认证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有关法律实施处罚。
2.对不能持续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时通报省局,建议省局责令机构整改。
(三)产品防伪监管
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和使用防伪标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2、防伪注册登记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3、防伪技术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管理规定开展。
4、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功能失效时,可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及工作要求;
2、监督管理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依据监督计划,对生产和使用防伪标识的企业实施抽查;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抽查情况,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评估结果为失效的防伪技术产品,对社会公告,并收回相关证书,停止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计量检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监督检查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人员,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我局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证(包括复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考评员),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四)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五)按照《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不按照限定的检定范围进行工作的,责令停止检定,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通报检查结果。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本辖区内检查不合格机构进行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检定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七)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出厂检定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得证(包括复查)企业。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活动,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一)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市、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九)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进口计量器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质监局、市、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 30% 以下的罚款。
(十)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主要监督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县区级质监局根据市局检查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带队参加。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二、办案流程
(一)受理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场处罚程序,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现场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
2.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需要立案的。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取证阶段
1.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2.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3.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
5.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
(三)案件审理
1.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2.案件审理组织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
(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7.承办人员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告知送达阶段
送达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五)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六)结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
(二)加大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重要产品监督抽查覆盖率。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1)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7)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市级、县区级质监部门。
(五)质监部门或受委托的承检机构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六)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七)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八)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九)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相关法律文书或巡查记录中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质监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报请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合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相关法律文书或巡查记录中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质监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报请省级质监局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机动车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3.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5.是否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6.是否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7.是否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8.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9.是否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0.是否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1.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是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是否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是否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向社会公告。
12.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检查。
3.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有关法律实施处罚。
(十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地理标志性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4、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是否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6、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是否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7、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地理标志性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2.查阅、复制相关档案、标准等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检查。
3.后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2、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