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日期:2019-04-08
文 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区农业农村局编制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等);
3、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4、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5、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6、其他(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其它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jzlq.gov.cn/index.jsp。
(三)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业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外,党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业农村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获鹿镇北斗路中段;邮政编码:0502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联系电话:82012870;传真号码:82012870;电子邮箱:lqsnmjbgs@163.com。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区农业农村局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③区农业农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⑥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党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2188622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1:00 15:00-17:00。
党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党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党政机关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